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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规划处廉政准则
  发布时间:2014-09-19
基建规划处是全校基本建设和校园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既是学校花钱的大户,又是特别关注和敏感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基建规划处廉政建设,积极倡导廉洁勤政、勤俭节约、公开公正的道德风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廉政准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有关部委制定的法规、条例,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各种费用。
二、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纪律观念,加强和改进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以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严禁利用职权违犯规定干预和插手各类招投标工作。不准泄露招标机密,不准与投标单位私自接触,不准为投标单位游说,更不准吃请、接受礼品;
五、严禁在招标过程中给亲属泄露与招标有关的内容,谋取私利。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亲属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搞私下交易等违规活动。
六、禁止将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变成有偿服务。严禁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对方,搞“吃、拿、卡、要”。严禁在业务往来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在基建项目有关的业务交往中,任何人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协作单位、生产销售厂商或个人索取贿赂,索要、收受回扣和礼品;严禁参加可能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性高档消费活动。
八、没有特殊原因,不准借用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的车辆、手机以及其它设备和生活用品;工作洽谈须在公开场合下进行,且须有二人以上参加;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募捐、拉赞助。
九、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私设“小金库”,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招标所得的工本费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十、基建规划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廉政协议书。
十一、重视师生来信来访工作,对师生举报的部门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不姑息、不迁就、不袒护。经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自查自纠。
十二、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因公对外交往中,必须招待外来客人时,原则上要先经过主管领导同意,招待时要尽量降低标准,缩小范围,减少费用支出。
十三、为了保证做到廉洁自律,凡处理重大问题要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和职工政治学习,检查廉政建设情况,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基建规划处须设立群众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每学期定期召开廉洁自律检查会,对照中央和学校反腐倡廉要求检查自己的言行,同志之间互相监督。
十五、基建规划处处长为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处负总责;副处长对自己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科长对本科室廉政建设工作负有主管责任;其他干部职工负有直接责任。违犯党纪的,给党内处分;违犯政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本廉政准则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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